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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教育部门管理,由教育部门牵头,财务、人事、规划、督导、装备、电教、教研等部门共同参与。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统筹、指导和整体推进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对各县(市、区)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本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制订、措施落实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重点,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3.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加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对农村教育给予倾斜支持,优先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资金;要积极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各级财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

  4.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制。从2006年春季入学起,面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与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一样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根据各市、县财力水平和开支标准,确定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两免一补”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项补助和分担数额。

  5.省、市政府负责设立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学校布局调整、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补助和以奖代补支出。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

  6.省政府设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用于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和对各市教师培训补助。市、县也要相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与省级补助配合使用。各级政府安排的农村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支持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以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为重点,缩小义务教育学校间办学水平的差距。

  7.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03〕64号)的要求,结合“两类新三片”规划,制订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制定详细的时间表,2006年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内50%薄弱学校改造任务,2007年“双高”、“普九”县(市、区)要完成辖区内薄弱学校改造任务,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均要完成薄弱学校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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