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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方针,使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享有同样待遇。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2010年全省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辽教办发〔2000〕64号)。

  九、继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建立和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校长每届任期3年,任满两届必须交流;教师在一所学校工作期限为9年,最多不超过12年。民族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交流办法另行制定。

  十、以开展城镇优质学校帮扶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为契机,推动城乡学校“手拉手”活动。城市优质学校采取师资、管理、设施、资金等对口支援方式,帮助农村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十一、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坚持以学校发展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明确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与办学者各自的行为规范和权限,逐步形成政府“以学校发展为中心、依法治教、宏观管理”,学校“以教师发展、学生发展为中心,依法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的机制。

  十二、加快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进程。各地要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要求,配合省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的建设工作,2007年,覆盖率达到100%,2010年,全省农村中小学实现“班班通”。

  十三、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建立对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采取有效方式,在全省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督导评估工作。实行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并将其作为省政府评价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对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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