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四)工资扣除事项;
(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六)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其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以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的当日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可以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
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相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亲属或者他人代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