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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开展面向农民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加强劳务输出组织管理,落实有组织劳务输出扶持政策,打造辽宁劳务品牌,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在农民工输出集中城市,设立劳务服务机构,延伸公共就业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设立专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的窗口,建立面向农民工的人本服务的设施,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发展各种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和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将农民工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合理核定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其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

  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十一五”期间计划培训110万人,其中:进城务工农民技能提升培训50万人,待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60万人。

  采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教学方法和灵活的培训方式组织培训,以城市用工量较大的餐饮、保健、家政服务、建筑业、机械制造、服装加工等行业的基本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保证相关工种、等级的培训时间,突出操作训练,加大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课时比例,注重培训的实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培训质量。一般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使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且能够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

  在全省积极推广定向式和定单式培训,各地区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招用农民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了解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意愿;依托劳动力市场了解农民工的就业趋势。要强化乡镇和社区就业培训平台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培训服务,鼓励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改革技能鉴定方式,并以职业技能鉴定支持培训与就业的对接活动,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就业通行证的作用,提高农民工市场就业能力。对参加培训前有鉴定要求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组织其参加技能鉴定。针对农民工特点,改进鉴定方式,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对通过技能鉴定考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专项能力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凭证,从事一般性的技术职业的工作。

  (十三)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十一五”期间,全省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30万人,到2010年底,全省培训150万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保证学员培训时间最低不得少于15天,要逐步提高技术含量高、培训时间2至3个月的专业培训比例。培训内容要按照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具体要求确定,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引导性培训由省统一组织实施,依托培训基地,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远程培训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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