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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五)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各地要适时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将其纳入《辽宁省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害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至2006年底,要有50%以上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底要达到60%;2008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

  (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和标准,督促企业依法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加大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执法检查力度。在监管对象上,要以矿业、冶金、化工、建筑、建材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为重点;在保护人群上,要以预防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对危害农民工健康、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认证和监管,为中小企业提供就近就便的职业健康体检服务。

  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并积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努力做好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伤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按照要求为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教其正确使用。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惩处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并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八)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

  (九)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加快农村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地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把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逐步建立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服务,统一资源管理的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他涉及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审批事项、限制性规定、收费和登记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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