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高城市污水收费标准,健全收费管理体制。靠收费满足不了运营需要的地方,当地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实现污染治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研究和探索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二十一)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环境保护行政和事业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确保环保公用经费和能力建设财力保障率达到100%。排污收费要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确保排污费全部用于污染防治。要把环境保护作为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技术改造资金投入要重点向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倾斜。建立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流域内重点污染企业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公共环境危害、生态保护和跨区域、跨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等方面。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二十二)制定和实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对企业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对有偿还能力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与建设等投资项目,银行给予贷款倾斜,政府优先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对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厂,按照略高于成本的电价优先收购;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在脱硫电价的基础上实行上网电量全额收购。建立环境友好型产品标识制度,全面实行“政府绿色采购”。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