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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八)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建设生态省。大力建设高效、低耗、低污染的生态经济体系,和谐、稳定、高质的生态环境体系,优美、舒适、协调的生态人居体系,现代、文明、各具特色的生态文化体系。全面实施绿色创建、综合整治、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环境建设5大工程,建成一批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形成政府主导、科技先导、法律规范、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推进机制。

  三、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九)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辽河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加快建设城市备用水源,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鸭绿江、大凌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到2010年,市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流域内的县级污水处理厂都要建成并投入运行,沈阳、大连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其他城市达到70%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管,保障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准的工业污水。

  (十)以控制排污总量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快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源3年治理计划,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制定并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市、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按期完成。加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已经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要按计划要求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任务。造纸、石化、印染、制药、食品发酵等行业重点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逐步淘汰化学制浆生产线。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固体废物。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

  (十一)以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载体,大力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中心区污染企业的搬迁,将污染修复费用纳入企业破产清算或搬迁成本。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和燃烧方式,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实施中部城市群区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在中部6城市逐步取缔10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市取缔4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强对建筑、拆迁、市政施工、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管理。积极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油品质量,禁止未经环保检测、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加强餐饮业污染治理,积极解决噪声、油烟扰民问题,综合整治城乡结合部和小街小巷环境。重点治理城市河湖污染,消除黑臭现象,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沿海城市全部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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