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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二、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发展

  (四)按照生态功能要求调整区域发展布局。实行生态环境分区管理,按照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划定辽东、辽东南、辽中、辽西、辽西北和近岸海域6个生态功能区,明确不同区域主导功能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与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针对不同功能分区,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县域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五)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化经济结构。按照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的原则,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扶持持续高效农业发展。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实行环境准入制度,禁止新上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建设项目,强制淘汰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新型产业体系和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六)按照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把控制资源消耗作为保护环境的首要环节,在资源开采、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消费环节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制定重点产品单位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标准,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水耗和排污实行限额管理。依法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推进和规范强制审核,鼓励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倡绿色消费。重点推进冶金、石化、电力、建材、煤炭、镁硼等重点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建设一批重点生态工业和生态农业园区。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优先安排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

  (七)按照新兴支柱产业的要求扶持环保产业。把发展环保产业纳入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引进消化吸收,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提高重要环保装备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制造能力。规划建设环保产业园区,积极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环保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环境咨询和污染治理服务产业,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加强环保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保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到2010年,全省环保产业产值要达到同期GDP的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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