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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深化改革,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有机结合的地质勘查体系。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政府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十四)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登记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获得。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及时公布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定期发布商业性地质勘查信息。加快探矿权市场建设步伐,完善市场规则,设立有形市场,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探索和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的监督管理。

  (十五)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建立全省地勘队伍工作保障机制。引导地勘队伍逐步完成深化地勘体制改革任务,培育我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骨干地勘队伍。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的改革。

  (十六)切实解决地勘单位改革中的遗留问题。将属地化地勘单位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政策性调资和补贴按省政府统一确定的财政补助政策给予安排。从实际出发,逐步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认真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地勘单位职工住房列入省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省属地化地勘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本级基本建设计划。省重点实验室设备仪器更新费用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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