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监测。重点开展辽西、辽南及中部地区的地下水资源潜力调查、地下水库勘查与典型工程示范工作,缓解全省水资源紧张状况。“十一五”期间要完成重点地区地质灾害详查。尽快建成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地质灾害信息网络及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以及乡村建设前期的地质环境勘查。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主要城市群、经济发达区、海岸经济带、大中型矿山、交通干线开展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加强环境治理力度。积极开展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的生态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加强对鞍山、抚顺、本溪、阜新等地区闭坑矿山的环境地质调查和治理。逐步扩大农业地质调查范围和服务领域,为我省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地质服务。
(九)推进地质成果有偿转让。推进地质成果研究开发,充分挖掘现有地质成果的价值。设立专项资金,对历史上形成的地质成果进行全面清理、整理、保护及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依法推进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对国有地勘资金形成的地质成果,有偿转让所得可作为国有地勘单位实收资本。
三、深化改革,构建地质工作新机制
(十)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全省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实施公益性调查项目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等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开展。项目费用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十一)组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按照管理体制顺畅、事企分开、公益性的功能和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要求,尽快组建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由这支队伍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十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建立全省地质勘查基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由省级政府财力、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省级分成所得部分、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流转价款收益、地质成果有偿转让收益等构成。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地质勘查工作有效投入。地勘基金项目承担单位以招标方式确定。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后,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和地质勘查成果,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各市政府要加强对地质工作投入,各市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地质勘查等支出。各市财政的资源税收入,结合自身财力,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制定全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允许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