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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资金纳入县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土地整理专用账户,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按程序和条件支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标准,调查选择建设区块,组织专家论证,按计划安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项目的选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乡级政府审核,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商有关部门,并依据项目区初步设计方案、自筹资金比例、综合效益及示范作用等方面情况,本着“点面兼顾、合理布局、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公开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项目采取一次设计、分步实施的办法。项目施工采取工程招标制、承包合同制、跟踪记录制、质量监理制、验收付款制。
  第九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投资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自筹资金以承包经营有偿使用费抵顶,承包期内承包人负责经营管理。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档案,包括项目区规划资料、技术设计书、招标确认书、承包责任书、施工建设记录、土地权属资料、资金支付凭证、联合验收单、年度效益分析报告等。
  第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县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发改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作为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确保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顺利推进。财政部门负责争取上级部门资金及本级财政资金作为建设项目区的配套资金。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安排,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项目资金的综合投入和在项目区的集中使用实施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区的土地状况,规划项目区的农业种植结构,组织技术指导和培训。林业部门根据项目区的气候、风向等自然条件,规划项目区的农田防护林布局。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区的水层地质结构,规划项目区的水利设施建设情况。国土资源部门筹措本部门资金,协调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按项目规划和设计要求建设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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