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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政发〔2006〕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县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前郭县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切实搞好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综合整治田、水、路、林,突出加强农田化建设及相应配套建设,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计、规范管理、多方投资、自我配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在《前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前郭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指导下进行,以此引导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发展无公害农业,打造绿色品牌,努力将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成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运用推广基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基地、农业结构调整示范基地,逐步实现农业的“区域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规划期限与《吉林省2006年-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相一致,年度建设指标为基本农田总面积的1%-2%。
  第五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资金采取国土资源系统专项投资为主,地方政府投资为辅,农民和社会投资人投资为补充的方式。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筹措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的部分、国家拨付的造地费和开发整理资金、争取相关部门的共建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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