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前郭县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年租金可按最低标准缴纳。
第九条 本县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域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其房产契税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十条 在我县投资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的70%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不含城市集中供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场)派专人领办、代办、协办项目前期的企业立项、注册,登记等有关事宜,并实行全程服务。
第十二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不得随意检查,确需检查时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
第十三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域外投资企业进行各种摊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捐赠。
第十五条 域外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软环境治理办公室检举和投诉。对域外投资者的投诉,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向相关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者,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外商投资证。各有关部门对持有外商投资证的投资者要给予优质的服务。除紧急情况外,对持有外商投资证的投资者,执法执纪部门不准随意扣人或到其驻地检查。如确实需要时,必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