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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投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前郭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广泛吸引外资和域外投资昔,振兴前郭经济,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前郭县行政区内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所有在前郭县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在前郭县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五条 鼓励外商及其他域外投资者到我县以承包、租赁、收购、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管理县内关停企业及其他亏损企业。投资关停企业的投资者,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数70%以上的,在执行免税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该投资者所拥有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政策。

  第六条 在前郭县投资的能源(不包括开采石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扩能改造。

  第七条 在前郭县投资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和社会公益类项目,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投资者可通过购买、租赁,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售、租赁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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