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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8月11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各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环境卫生监察队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建设、房管、规划、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垃圾清运、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市、区清洁服务司应当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并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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