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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中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2006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振兴前郭经济,实现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前郭县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本规定所指工业企业是指第二产业中除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及建筑业以外的企业(《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03]14号)。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2010年以前,凡年上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按本级财政增值税留成部分(12.5%)的10%-30%给予奖励。其中:年上缴增值税在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奖励本级财政增值税留成部分的10%;年上缴增值税在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本级财政增值税留成部分的20%;年上缴增值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本级财政增值税留成部分的30%。
  第五条 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其房产契税由县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六条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降低投资强度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租赁(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即征即退;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按最低标准缴纳。
  第八条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按以下比例返还给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按60%比例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80%比例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100%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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