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前郭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宣传部门应按照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要求,积极宣传招商引资活动,宣传材料要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建立信息存档制度,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在完善项目手续后,所有项目信息资料必须进行规范的档案管理,并将复印件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项目洽谈管理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工作由项目引进单位与投资者直接洽谈。无引进单位的项目和全县性的大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乡(镇)、部门负责洽谈。
  第十一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涉及土地价格、财政扶持、减免收费等主要政策条款,各地、各部门都应按照《前郭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和《前郭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与客商进行洽谈,初谈结果报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再做进一步洽谈。

第五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与客商签订项目合同时,要使用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文本。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意向书、协议书及合同书要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才能签订;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意向书、协议书及合同书要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正式签订,且签约活动要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的签订人必须是具有主体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六章 项目签约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签订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全力为引进项目做好服务工作,帮助办理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手续,使项目早日开工建设,早日达产达效;每月25日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招商引资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