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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前郭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前郭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前政发〔2006〕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7月12日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前郭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前办发〔2004〕40号)中确定的招商引资行为。
  第三条 招商引资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推进与创新方法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注重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园区建厂、产值分计、税收分成”的管理办法,统筹考虑招商项目的摆放地点,引导产业合理布局。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是全县招商引资议事决策机构,不定期例会,研究、部署、协调全县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条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是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商活动管理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参加或举办各种招商洽谈活动,要使用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文字、音像、图片等宣传材料;自行编制的宣传材料,在对外宣传发布前要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外出参加或举办各种招商洽谈活动,必须报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加或举办各类招商洽谈活动后,一周内必须将招商洽谈情况和获得的投资信息报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供全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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