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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大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有特殊情况时经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同意可延长或缩短。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有权退回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驻厅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工作纪律、行为规范、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对窗口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工作人员考核,要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优秀者予以表彰;对不称职者,退回原单位。在提拔、考核、任用干部时,如涉及各部门驻厅工作人员,应当征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意见。
  第三十六条 驻厅工作人员职级工资优先考虑;在机构改革、干部分流时优先录用;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派驻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按《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已进入政务大厅审批的事项,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政务大厅外继续受理审批的,要给予部门通报批评,取消部门年终评先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必须进大厅集中办理的审批项目,部门隐瞒不报或以各种理由不纳入大厅管理,擅自在厅外继续受理审批的,从大厅正式运行开始,必须停止。如执意继续在厅外受理审批,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对隐瞒不报的审批项目,部门私自在大厅外受理审批,回政务大厅加盖大厅审批专用章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窗口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政务大厅内所有收费项目,凡未经政府审核批准,窗口工作人员自行或在原单位领导授意下擅自减免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一经发现,对窗口有关工作人员立即予以退回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公开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由监察机关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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