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政务大厅窗口业务工作,并由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兼任首席代表。
第二十八条 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部门在政务大厅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指导本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窗口行政审批事务和本部门领导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办件,协调办理本部门承诺件、上报件、补办件、联办件和退回件;
(三)参加会审会议,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
(四)代表部门对群众的咨询进行解答,负责窗口热线电话的接听与答复。(五)负责本部门与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工作,在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领导下做好本部门派驻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政务大厅的各部门、各单位在完成审批事项后所使用的公章。
第三十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政务大厅使用,所有审批项目、批文和证照等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发往本县内的审批批文及各种证照,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审批专用章;对发往县外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在政务大厅窗口使用的审批专用章,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统一刻制,在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管理使用。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八章 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向政务大厅窗口(行政审批办公室)选派工作人员,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够熟练操作微机和利用网络工作,所选人员必须是单位业务骨干或副科级后备干部,经人事部门考核后进入大厅工作。派驻人员数量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量确定。
第三十三条 派驻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原部门指导,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在原单位,日常工作由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