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6号),政务大厅内各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
第十七条 大厅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涉及收费时,必须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单位代码和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详细开具《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八条 缴款人持由窗口开具的《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政务大厅银行窗口办理缴款事项。
第十九条 缴款人缴款后,持《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回执回到窗口开具《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第二十条 大厅职能窗口、收费窗口要按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及时入账,并同财政部门和银行对账。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应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填写《收费减免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资料报职能窗口,职能窗口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一起报送财政窗口审核,由县政府统一审批(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政务大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填写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公布明示,未经公布的各项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财政、发展和改革、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核查。
第二十三条 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不准搭车收取与该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收费的职能部门在本窗口建立收费岗位责任制,纳入本部门窗口服务规范中。
第二十五条 由于各种因素,政务大厅之外一时纳不进来,或纳入大厅有困难的(如现场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必须按照以上管理程序,到大厅财政窗口领取统一票据,每周周末缴纳到政务大厅收费窗口。缴纳时必须履行审核、对账手续,达到项目标准相符、票款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挤占、坐支、挪用,违者要逐级追究责任。
第六章 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和窗口首席代表
第二十六条 各窗口部门按照政府统一要求,成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并进入政务大厅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各项行政审批和收费业务,其他内设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收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