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后,根据项目内容,实行六项办理制;
(一)直接办理制。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齐全,且办理程序简单的,属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当场初审,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的,属承诺事项。如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如申报材料不全,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工作人员正式受理该事项后,应立即按事项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必须办结审批事项。
(三)联合办理制。
1.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属联合审批事项。对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窗口受理并负责牵头办理。
2.对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由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组织,以召开会审会议的方式进行办理。
(四)负责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时,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属上报事项的,要明确承诺该事项在县内办结的时限。
2.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部门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并报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补充办理制。
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的事项,属补办事项。承办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补办的材料和项目,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有关程序办理。补办事项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明确答复制。
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服务对象做出明确答复,不予办理。
第五章 收费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政务大厅设立收费窗口和会计核算中心,凡确定进入政务大厅的收费事项,都必须在大厅统一收费和结算,原部门不得搞账外截留或另立账户。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统一开设账户(预算外资金账户和预算内过渡账户),所有窗口部门的收费全部进入该账户。
第十五条 政务大厅内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收费依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