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做好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审批项目管理
第六条 按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由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确定、调整、协调和集中管理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直接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坚决贯彻“大厅之外无审批,大厅之外无收费,大厅之外无结算”的总体要求和“能进必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原则。凡进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在大厅之外再行受理;凡确定进入大厅的部门和事项,各部门原设立的服务窗口,办证服务中心等不得以各种理由继续保留;凡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事项,都要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公开办理,规范运行。
第八条 对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审批部门、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审批项目,应及时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申报,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凡在政府政务大厅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必须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法律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一)审批内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内容;
(二)法律依据必须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
(四)申报材料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五)承诺时限依据法律程序和项目办理实际情况尽量压缩时限(原则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一般要减半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即办件处理);(六)收费标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详实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有收费幅度的,要执行下限。
第四章 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条 行政审批单位要以服务窗口为中心,制定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和流程,并要对服务对象公开。
第十一条 对纳入政府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实行“六件管理”制度,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和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