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对口单位及中央、省驻邯企业:
现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6〕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市市辖(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高开区)区域内及武安市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2元;磁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邯郸县、邯郸马头生态工业城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6元;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