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5年我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对我区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明显冲击。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05〕24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对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我区局部再次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给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困难。为促进和维护我区家禽业稳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适当延长《若干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实施期限。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
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对疫区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的政策
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三、关于其他扶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保护种禽生产能力、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加大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等政策扶持措施,继续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