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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一)瓦斯地质勘探项目建设。针对各矿区的瓦斯赋存量、瓦斯地质情况等进行勘探,为大规模瓦斯开发和利用提供煤矿瓦斯基础性资料。争取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包括横城矿区在内的瓦斯资源勘探,提交瓦斯勘探报告,对瓦斯参数进一步测定,为矿区瓦斯利用提供准确依据。各矿井瓦斯勘探项目由煤炭开发企业负责实施。

  (二)瓦斯发电项目。石嘴山、横城矿区、汝箕沟煤矿、乌兰煤矿瓦斯资源丰富,矿井的瓦斯抽放系统也陆续建成,规划重点在这几个矿区(煤矿)建设瓦斯发电项目。横城矿区矿井之间的距离较近,随着矿井的陆续建成,将马家滩、任家庄、红石湾及丁家梁矿抽出的瓦斯通过地面管路系统输送到利用开采条件较好的煤矿集中进行瓦斯发电。

  (三)民用及工业锅炉瓦斯利用项目。根据矿区居民的需求量,通过地面管路直接输送到居民终端用户。争取石炭井、汝箕沟矿区2008年底完成民用瓦斯利用项目;横城矿区2010年前实施民用瓦斯工程。

  (四)与天然气管道并网工程。对瓦斯发电和居民用气之外富裕瓦斯资源,提纯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后通过地面管路并入长宁天然气输气管道实现同输。争取2008年完成项目设计工作,2009年开工建设,2010年开始输气。

  五、进一步加大对煤层气抽采利用的管理,合理有序地开发煤层气资源

  (一)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煤矿企业自采自用煤层气项目,由煤矿企业自主决策,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备案。煤层气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

  (三)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的条件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和监察。

  (四)自治区环保局要依据有关标准严格限制企业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煤层气,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政策,促进煤层气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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