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深入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促进各项防雷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学校、商场、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特别是架空输电线等电力设施,微波站、通信基站、卫星地面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各地要针对雷击伤亡事件多发生在农村的特点,加快建设农村雷击灾害高发区域的避雷装置。全面落实雷击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努力减少森林灾害损失。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主动向当地气象部门申请审核和验收。防雷工程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对不符合国家防雷设计、施工等技术规范,或未经法定机构检测验收合格的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做好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雷电活动和雷电灾害情况,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做好本地区雷电灾害防御中长期规划,加强与防雷减灾重点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合作,重点抓好建筑、电力、交通、信息产业、石油化工、金融、广播电视、文物、医疗卫生、教育、旅游等重点行业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展林区雷击火灾防范技术与方法的研究;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击灾情的收集、调查和鉴定工作。气象、安监、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把日常执法和防雷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相结合,加强防雷执法监督,认真查处违反防雷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级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促进防雷减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