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7 应急保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认真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发布等工作。
7.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立即启动应急医疗救治。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7.3 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7.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采集样本、按标准实施检测等技术鉴定工作,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全力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6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企业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各地应急演练的指导,组织全区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7.7 宣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