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及时向毗邻或者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7)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
(1)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报告和建议,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加强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5.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事发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管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必要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