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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4.3.1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3.2 责任报告单位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4.3.3 责任报告人

  行使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 报告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4.3.5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6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依次由县级、市级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局。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1.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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