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管工作。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 监测预警机制
4.1 监测系统
建立全区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自治区农牧厅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厅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4.2 预警系统
4.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农牧、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分析食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并及时做出预警。
4.2.2 建立通报制度
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通报方式:自治区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自治区相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涉及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及时通报自治区外办、自治区对台办。
4.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区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自治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措施。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3 报告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