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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严重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坚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坚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落实的原则。

2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区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人-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 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自治区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总指挥,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事发市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农牧厅、质监局、工商局、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粮食局、环保局、民委、建设厅、监察厅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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