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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

  3.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4 监测预警机制

  4.1 监测系统

  4.2 预警系统

  4.3 报告系统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3 指挥协调

  5.4 紧急处置

  5.5 响应的终结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与奖惩

  6.3 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医疗保障

  7.3 人员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经费保障

  7.6 应急演练

  7.7 宣传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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