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市、县(区)应急指挥部
3.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4 监测预警机制
4.1 监测系统
4.2 预警系统
4.3 报告系统
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3 指挥协调
5.4 紧急处置
5.5 响应的终结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与奖惩
6.3 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医疗保障
7.3 人员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经费保障
7.6 应急演练
7.7 宣传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