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援助服务。对居家低保和低保边缘的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以发放服务券等形式提供社会化服务,对其他老年人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当地政府应安排他们进入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对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以及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养老服务业目标管理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立项、建设用地审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设资金的划拨与管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医疗、税务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的作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敬老院和养老院,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的路子。社会力量可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对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产权纠纷的发生。
(三)要建立养老服务业管理机制。民政、老龄等部门要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制度,会同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实施行业监管。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对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2008年底,凡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其服务从业人员要一律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社会福利机构资格和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