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和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对纳入建设规划和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拆迁补偿费,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给予补偿。
(二)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所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治安联防费、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污水排污费、义务植树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类价格执行收费;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减免收视维护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凭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各地要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和家政服务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执业资格证书,“4050”人员和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提出申请,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资金投入,并建立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督机制,扶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对按照统一规划新建的中心敬老院和爱心护理院,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尚未建立老年活动中心的市、县(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列入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分期分批在4年内建成。建设资金从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安排一些,地方自筹一部分,自治区福利彩票收益金每年安排15%给予补助;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养老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张床位补助15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在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所需资金从自治区福利彩票收益金中安排;对已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由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50元,其余补助资金由当地安排,对国家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改变用途的收回补助资金,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凡需要政府给予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签订具体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