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2005年度为测算年度;
(二)测算时应剔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亏损企业、免税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三)测算数中应包含因调整计税工资标准增加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数;
(四)实际发放工资低于人均月1600元的,按实际发放数测算影响数;高于人均月1600元的,按人均月1600元测算影响数。
七、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98号)第
二条第(一)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26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8号)第
四条、《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66号)第
八条同时废止。
八、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务必从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措施的高度,充分认识及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实质,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二处)报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