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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规划时要注意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及周边环境,使政府易于组织抢险救灾和安置居民。尽可能设置比较完备的生活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三)坚持平灾结合。可将现有的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绿地、公园、休闲健身广场、学校操场等场地,建设改造成为能够发挥应急避难作用的场所。平时作为居民休闲、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爆炸等突发重大灾害时作为避难、避险使用。

  (四)快速通畅。应急避难场所与疏散通道相连接,疏散通道应设置2条以上,其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保证快速通畅,使居民可以迅速到达避难场所。

  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要求

  (一)因地制宜。各市要结合当地用地实际、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情况,以及居民疏散时的要求,将现有广场、绿地、公园、空地等可改造为避难场所的场地,赋予避难的功能,划定为避难场所。在新一轮的城市规划时,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城市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同时推进。各地可根据用地情况,自行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人均用地面积、服务半径等标准。属于市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场所等应从严掌握,避免破坏。

  (二)分级建设。规划时可根据场地面积、相应条件与设施功能,将应急避难场所分成若干等级,如大型、中小型等。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收留附近地区居民,具备供避难居民生活一定时段的基本能力保障;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居民的临时紧急避难场所或中转地点。

  (三)保证安全性、实用性。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尽可能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洪水、滑坡、塌方的区域,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难空间。

  为了使居民在发生地震等灾害后,能够迅速到达避难场所,要尽可能的将避难场所建在居民区、办公区、商业区等人群集中的区域周围。同时应急避难场所内应保证一定面积的平坦用地,以利于搭建临时性简易建筑及帐篷等设施。

  (四)设置明显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为居民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在国家标准未出台前,标志设置可参考相关标准执行。

  (五)配备应急设施,划定应急避难功能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配备应急供水设施(水管、贮水池、自备水井等)、应急供电设施、应急通讯设施等应急设施。应划定应急避难功能分区,如应急指挥(调度)部、应急物质(食品、救灾物品、油料等类)供应处、应急卫生防疫站、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广播站、保卫处、消防处等,并设立相应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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