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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6]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精神,现将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尽快推进全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中国地震局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成的检查组,2005年12月5日-7日在宁夏检查自治区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情况时,提出了八条建议(中震函〔2005〕375号),其中第五条明确提出“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普遍建设居民紧急避难场所”。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的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检查,自治区有关厅局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的原则,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任务

  应急避难场所,是在地震等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建立应急避难场所,首先要挑选附近无高层建筑且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空旷地带,设立醒目的指向标牌。以居民社区为单位,划分区域,分批分区域疏散民众。提供必须的食品、饮水、通讯等物资、设备,保证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

  本着“从地震入手,综合利用”的思路,在试点区试验成功后推广到各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其纳入城市规划中,使应急避难场所真正成为群众的“保护伞”。

  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各市地震、发展改革、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共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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