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响应
自治区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各自预案,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派员赴事发地区督导处置工作。
5.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并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沟通。自治区有关部门视情启动预案,加强对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协调。事件处置情况应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地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 ,应根据自治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自治区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6.4 人员保障
各地应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6.5 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6.6 法律保障
及时研究和修订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