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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1.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各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2 预警行动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4.2.1 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发展的可能、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4.2.2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启动

  ①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② 根据需要,或应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建议,自治区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处置工作。

  ③ 必要时,自治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自治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等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2) 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后,应立即派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并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① 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聚集地政府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② 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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