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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1)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1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市、县(区)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1.2 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应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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