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2 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事件处置应急指挥部,明确负责人、办事机构和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市的事件处置工作;确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研究、制订事件处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发生跨行政区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堵塞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8小时以上,或阻挠、妨碍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15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且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参与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9)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暴狱事件;
(10)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