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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因金融、证券风险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2)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范围内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4)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与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逐级进行审批并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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