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6]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警信息收集
4.2 预警信息
4.3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响应
5.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响应
5.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人员保障
6.5 培训保障
6.6 法律保障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更新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