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收费标准的函
(闽价服〔2006〕409号 2006年9月30日)
你委《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收费标准的函》(闽经贸函能源[2006]272)收悉。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收费标准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等3部委《关于印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
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等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我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收费是指具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限定在省经贸委授权的10家单位)接受煤矿企业委托,为委托人提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本通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企业和被委托机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收费标准范围内商定。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向委托单位出具的核定报告书及专家评审等费用,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机构不得在省定标准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机构为用户提供的有偿服务,应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机构应主动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服务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