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缴费办法。季节性用工按季节工期缴费,其它用工按季度、半年、1年一次性缴费的办法缴纳(最低应按季度缴费)。
(三)支付范围。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转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不予支付范围。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急诊、抢救除外);2、因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因自杀、自残、酗酒等造成自身伤病治疗费用;3、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4、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免费治疗的疾病;5、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
(五)支付办法。1、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2、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应按保费有效期和医疗费用分段累加计算等办法确定,并以“绝对额”表述,每年公布一次,以便参保人员计算;3、农民工参保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当月申报缴费,下月起生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4、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保险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社区优惠医疗服务(比照社区低保人员)办法。
除急诊、抢救外,原则上在单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就诊,需要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转院,须经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转诊。
(六)例外处理。参保农民工在保险有效期内患病自愿返回原籍治疗的,医保经办机构可按返回原籍前住院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支付的平均日费用与保费有效期(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不超过30天的医疗费用,并终止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关系。
(七)一般程序。参加大病住院保险的农民工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手册》。《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手册》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
(八)基金管理。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保险费的征缴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的责任
(一)所有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用人单位须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结农民工医疗保险手续。在外地注册但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结农民工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