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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五、有步骤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二)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应列入社会保障体系。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各地要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实施规模,报自治区政府备案,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监察。要按照“建筹并举”原则,扩大廉租住房来源,稳步提高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要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地可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金(含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10%左右核定,具体安排资金数额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要纳入自治区财政监管,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固原市、中卫市要在近期内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其他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建立。

  (十三)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探索发展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中小套型经济租赁住房。要根据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要对项目的区位、价格和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效需求进行科学论证,确保供应总量的基本平衡。严格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继续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开展集资合作建房。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的支持,开辟长期的融资渠道,通过政策性贷款、硬贷款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十四)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各市、县要积极探索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培育房屋租赁市场的措施,切实加强对房屋租赁、二手房交易市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将房屋租赁、二手房交易、商品房销售统一纳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形成市场统一、管理规范、依法交易、信息公开的房地产交易体系。积极开展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经营租赁用房,积极探索由信誉好、实力强的中介公司将社会长期分散、空置的住房引导统一入市,采取换购或租赁等经营方式,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市场供应,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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