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力度,进一步盘活土地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批后的监管,会同建设、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继续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20%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依法强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八)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坚持拆迁规模和拆迁补偿资金相匹配的方针,量力而行,稳步发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拆迁。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未列入拆迁计划的,不得受理拆迁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到位、房源未落实、未签订拆迁协议、补偿政策不到位的,不得实施拆迁。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严格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各地要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制,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要健全房地产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降低或注销开发资质,直至清出房地产行业。
(十)严格房地产开发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资本金、项目手册、商品房预售、综合验收备案等制度。要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
(十一)严格房地产经营管理。要加强商品房销售和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实施商品房网上备案制度。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或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订金)。尚未实行商品房网上备案的市、县,要尽快建立完善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杜绝私下交易。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环节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合同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加大对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要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注销资质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