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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二)严格控制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各市、县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各市、县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宅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套型(含经济适用住房)住宅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银川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时,必须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建设部批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为确保年度住房供应比例,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限套型、限房价招标的方式供地,确定一定规模的项目,保证全年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比例。

  二、强化税收、信贷、土地调节功能,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银监部门要加强监管,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住房消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二手住宅按揭贷款业务,推广住宅按揭转抵押业务,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确保及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降低金融风险。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用于确保年度住房供应比例的住房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会同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要求,落实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应措施和程序。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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