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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第四十三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对于不便到场投票的选民,可组织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
  第四十五条 认真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动员和组织工作,提高选民的参选率。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准备好票箱、选票(候选人应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如经过预选,则按得票多少排列),布置好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
  (二)开好选民小组会,学习讨论选举的意义和投票的方法;
  (三)认真核实参选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委托投票,须有书面手续并经选举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四)训练好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一个县(市、区、社、镇)的各选区投票时间,可以错开,一般为统一规定的选举日后一至五天。
  第四十七条 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应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领导人主持,主持人应向选民报告选民登记情况,宣布候选人名单和应选名额及投票应注意的事项,组织选民有秩序地进行投票。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投票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四十九条 每次选举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的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行投票。获得过半数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名额,可以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补选,也可以重新酝酿提名其他候选人另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选举时,如本选区所有代表候选人均未获得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时,应分析原因,征求选民意见,再次组织选举。如对候选人不满意,可以另行酝酿提名其他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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